从民国zhong田开始科技兴国 - 第680章 审判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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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 审判

    太原,山西等法院刑事审判

    这是一座新落成不久的西式建筑,庄重恢弘。

    此刻,法院正门前的广场被彻底清空,着崭新绿制服、佩武装带和钢盔的武警士兵,与蓝警服的警察联合组成三警戒线,神冷峻地检查着每一份场证件。

    只有持有加盖山西等法院或督军府特别许可印章的旁听证、记者证或观察员邀请函者,才被准许通过。

    即便如此,者仍需经过搜,照相机等设备需登记。

    通过检查的人,沿着岗岩台阶缓缓上行,步那扇厚重的橡木大门。

    门,是挑近八米的央大厅,磨石地面光可鉴人,穹上悬挂着大的枝形电灯。

    法警引导着人们走向位于二楼的刑事审判大

    大的橡木镶板覆盖墙,营造凝重氛围。

    呈半圆形阶梯式分布的旁听席,以舒适的垫木椅排列,此刻已座无虚席。

    来自上海《申报》、《新闻报》,天津《大公报》、《益世报》,北平《晨报》、《世界日报》等全国大报的记者,占据了靠前的位置,镁光灯不时闪烁,笔记本摊开。

    北平最法院的两位前推事、东吴大学法学院和朝大学的教授、上海租界知名的外籍律师,作为法律界观察代表,坐在另一侧,神专注。

    英国、国、日本、德国等驻华领事馆的文化参赞或商务秘书,也受邀席,他们低声谈,目光锐地打量着一切。

    此外,还有太原商会、学界、议会的本地面人

    近五百人的空间里,除了偶尔压抑的咳嗽和纸张翻动声,一片沉寂。

    在最前排侧方,有一用矮栏杆略微隔开的区域,是特邀观察席。

    河南督军府参谋李慕云,穿衫,正襟危坐。

    他旁是河南省等法院的一名资推事,以及两名从开封带来的律师。

    李慕云的面容如同上了一副石雕面,没有丝毫表波动,直视前方空着的审判席和被告席。

    唯有他搁在膝盖上的双手,十指不自觉地微微收拢,指节泛白,透心绝非表面那般平静。

    他是作为河南官方的代表前来监督这场审判,这是双方谈判时的条款之一。

    上午九时整,审判侧门开启,沉重的脚步声打破了近乎凝固的寂静。

    鹰愁涧特大武装抢劫、杀人案的一百零七名着统一灰布囚服的犯人,在数名大法警的押解,鱼贯走被告席。

    囚服宽大糙,衬得他们形愈发萎顿。

    刺的光在法明亮的灯光泛着青白,与旁听席上衣冠楚楚的众人形成刺目对比。

    走在最前面的,正是原豫军独立营副营赵德海。

    他原本悍的脸上此刻一片死灰,陷,目光涣散,甚至不敢抬看向旁听席那一片黑压压的人影和不断亮起的、令人眩的镁光灯(记者们被允许在开场时拍照)。

    当一特别刺目的白光闪过,直在他脸上时,他猛地一颤,脚竟是一个趔趄,险些去。

    左右两名法警反应迅速,铁钳般的手臂立刻架住了他的腋,几乎是半拖半扶地将他在了被告席最间的椅上。

    这一狼狈的曲,引得旁听席上一阵低低的、压抑的动,无数目光聚焦于此,充满了审视、鄙夷或复杂的慨。

    随其后的胡彪,脸上那狰狞的刀疤依旧,已没了往日的凶悍之气。

    他歪斜的嘴角不自觉地搐着,神里只剩茫然与惊惧,攥着囚服衣角的手指关节发白。

    其余人,有的低着,仿佛想把自己缩里;

    有的则神经质地左右张望,似乎想从这令人窒息的场景找到一丝隙。

    仅仅一个月前,这些人还是手握刀枪、在山林呼啸劫掠的“兵匪”,气焰嚣张。

    如今,他们被剥去了军装与匪,以最不堪的形象,暴在这座象征现代司法权威的殿堂之,暴在来自全国乃至外的注视之

    份的落差、环境的压迫、以及对未知命运的恐惧,彻底击垮了他们的心神。

    分立两侧法警的如同沉默雕像,更添威压。

    所有人的目光,都牢牢锁定了这些人,等待着审判程序的正式开始。

    审判席上,端坐着山西等法院刑事,一位年约五旬、白、着金丝边镜的法官。

    沈钧儒时年五十二岁,早年留学日本东京帝国大学攻读法律,归国后曾于北平司法界任职,因厌倦派系倾轧与司法腐败,于数年前受阎官兴学重法主张引,应邀赴晋,主持筹建新式法院与修订本省律例。

    他面容清癯,神锐利而沉稳,自始至终保持着平静,唯有偶尔扫视全场或翻阅卷宗时,才专注的权威

    他敲响法槌,声音低沉而清晰地宣布:

    “山西省等法院刑事审判,现在开审理鹰愁涧武装抢劫、故意杀人等一案。

    请公诉人宣读起诉书。”

    公诉席上,制服的检察官站起,向审判席微一躬,展开手厚重的卷宗。

    起诉书厚达数十页,他择其要,以清晰的语言,开始陈述:

    “尊敬的审判、各位审判员。本院代表公诉机关,对被告人赵德海、胡彪等一百零七人提起公诉。

    起诉罪名如:武装抢劫罪、故意杀人罪、危害公共安全罪、破坏重要军事资罪……

    他随后开始详细陈述案

    “……民国十一年,九月十七日,午后。被告人赵德海,时任豫军第三师独立营副营;被告人胡彪,时任该营第一连连。二人伙同其余被告及近百人,于伏山鹰愁涧,有计划地伏击了我山西省合法商队。该商队共计大车十五辆,护卫及员工三十七人……”

    检察官逐字逐句地描述伏击过程、使用的武、造成的伤亡,并开始示证据。

    法警将一件件证箱抬上,当众打开。

    “证一:生还者韩xx(原护卫队,重伤未到)书面证词及讯问笔录,详细指认了袭击者的火力构成、分人员特征,以及被告人胡彪在现场的呼喝指挥。”

    “证二:现场勘验照片及记录。显示车焚烧痕迹、弹着分布、以及分未能及时带走的袭击者遗弃品,包括这个——”

    检察官举起一个用透明证袋装着的金属壶,“上面刻有模糊的豫军第三师字样及个人标记,经辨认,属于被告人之一王铁。”

    “证三:从所谓匪巢缴获的分赃,包括被劫小型柴油机原型残件、特合金材料碎片,其上均有我山西兵工厂及研究所的特定编号。”

    “证四:被告人赵德海、胡彪等人在初步审讯供记录,对参与伏击、分工、事后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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