,跨省与涉外适用。
这是最
山西特
也最
的一章。
沈钧儒慎重措辞:
“本条例之
神与原则,适用于与本省存在合法经济、社会联系之外省籍或外国籍人士。
当其在本省登记或备案之合法权益于省外受到侵害时,本省有权依据本条例之
神及已缔结之协议,通过外
、司法或其他合法途径提供必要之保护与救济。”
这几乎是将跨域维权办(joer)的实践直接法律化,为未来的类似行动提供国
法依据,太原审判便是首例成功援引的典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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